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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 2020-05-21来源: 经济管理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博士后在科研队伍中的生力军作用,以及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后备军和蓄水池作用,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吸引更多海内外优秀博士来校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实现博士后队伍的质量数量双提升,助推学校“双一流”建设,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作为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博士后进站后,视同学校教职工管理。博士后在站期间以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为主,鼓励其承担部分教学任务。

第三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在学校一级学科内,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的组织。

第四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区域性机构内,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的组织。工作站可与我校各流动站合作招收和培养博士后。

第五条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学校批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设立的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成为学校基地后可依托我校各流动站招收和培养博士后。

第六条  博士后招收紧紧围绕学校发展战略和学科建设需要,坚持“突出重点、精准招收、科学评价、目标考核”的工作原则,向学校重点建设学科、优势特色学科倾斜。

第七条  落实学院引才用才主体地位,强化学院博士后工作目标责任,赋予学院、流动站在博士后进出站评价与考核等方面的自主权,建立务实高效、快速反应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博士后工作实行学校、流动站建设牵头单位(或博士后招收单位)、博士后合作导师(以下简称“合作导师”)三级管理。

第九条  学校人力资源处是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博管办”),具体负责拟定学校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开展博士后流动站及基地的申报、考核与管理,统筹博士后招收及进出站管理,并协调校内各单位做好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等。

第十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协助做好博士后的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附属小学、幼儿园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子女的入学、入园等管理服务工作。

(二)保卫处负责博士后的户口迁移工作,并协助办理博士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落手续等管理服务工作。

(三)本科生院负责博士后教学能力培训和教学效果评价等管理服务工作。

(四)科学研究院负责博士后科研项目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基金项目的申报立项、科研工作阶段性检查和科研成果的鉴定、申报、管理以及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服务工作。

(五)财务处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及科研项目等经费的管理服务工作。

(六)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总务部负责博士后住房安排、修缮等管理服务工作。

(七)国际交流处负责协助办理外籍博士后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及居留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等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流动站建设牵头单位为流动站所属学院。学院分管人事人才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博士后工作秘书。流动站设站长一名,实行站长负责制,负责做好流动站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流动站建设牵头单位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流动站发展规划及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加强考核管理,根据学科特点,制定进站学术条件要求、出站要求及考核办法,报学校博管办备案。

(二)负责流动站博士后进出站的评价与审核等工作,审核博士后科学基金、出国访学等的申请。

(三)督促合作导师做好博士后的业务指导与管理工作。

(四)完善博士后工作信息化建设。

第十二条  博士后招收单位为在站博士后人事关系实际所在的各教学科研单位(即合作导师所在的教学科研单位)。招收单位依据相应流动站管理工作细则做好博士后招收、评价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合流动站建设牵头单位做好流动站建设。博士后招收单位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博士后的招收、在站管理、工资发放、一年期阶段性考核、首聘期考核及出站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博士后招收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对博士后的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师德师风和现实表现等把关和全过程管理。

(二)将博士后纳入本单位教职工的管理体系,按照教职工的日常规范进行管理,包括组织生活、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工会活动等。落实博士后进站后的科研工作条件,加强对博士后的科研、教学指导和生活关心。

第十三条  合作导师是博士后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是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指导者及合作者。合作导师应当负责博士后的学术指导和日常管理,负责对博士后的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师德师风和现实表现等把关和全过程管理;指导博士后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恪守学术规范,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支持博士后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等。

第三章  招  收

第十四条  招收形式及类型博士后招收形式包括流动站自主招收、工作站联合招收和基地招收。

(一)流动站自主招收。为吸引优秀博士来我校做博士后,在流动站自主招收全职博士后中设立“紫荆博士后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紫荆博士后”)。紫荆博士后资助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各流动站在站人数的40%(不含在职博士后、工作站与基地招收博士后),并视各流动站实际招收情况可予以动态调整,优先支持在国家及部省级高水平科研平台和基地、有持续科研项目和经费支持的科研团队,以及其它为满足学校战略发展规划确需支持的单位。

(二)工作站联合招收。工作站与我校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其各项经费由工作站承担。

(三)基地招收。基地依托我校招收的博士后,其各项经费由基地承担。博士后招收类型包括全职博士后和在职博士后。工作站联合招收和基地招收原则上不招收在职博士后。

第十五条  招收资格与申请条件

(一)合作导师资格师德师风良好,爱岗敬业,学术造诣高,研究经费充足,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或正高职称。

(二)博士后申请条件博士后申请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具有博士学位(一般应在取得博士学位3年内),思想政治鉴定合格,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具备胜任博士后岗位工作必备的知识、能力和素养,年龄原则上在35周岁以下。紫荆博士后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及学术发展潜力,或前期取得优秀学术成果及富有学术活力。优先考虑毕业于综合排名前100名的高校、ARWU全球学科排名前50名的学科、教育部学科评估A类学科,或前期取得特别优秀学术成果的博士。综合排名参照最新ARWU、QS、U.S.News、泰晤士报世界大学排名,教育部学科评估参照最新一轮学科评估。

第十六条  招收程序

(一)制定招收计划。各招收单位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及师资队伍规划制定博士后年度招收计划。

(二)接收应聘材料。申请人与拟合作导师联系,并按要求向博士后招收单位提交应聘材料。

(三)提交评价考核意见。博士后招收单位审核申请材料,招收单位人才学术评议工作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评价考核,就是否同意招收、招收类别等提出建议。博士后招收单位党组织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师德师风和现实表现等进行考察并形成报告意见。招收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人才学术评议工作小组的建议、党组织形成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调查意见,对是否同意招收、招收类别等提出意见,并进行公示。

(四)完成审核、备案。博士后招收单位将拟同意进站博士后有关材料提交给流动站建设牵头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博管办备案。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博管办可组织学科专家进行复审。

(五)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学校博管办按规定上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六)入职报到。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同意的进站人员,由学校博管办组织签定聘用合同,并办理入职报到手续。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实行“2+X”模式(X≤4年),首聘期为2年,“X”由博士后与合作导师及招收单位商议。“X”续聘次数不超过3次,每次续聘时间不能低于6个月。各流动站可根据学科实际,确定“X”续聘次数和续聘时间,报学校博管办备案。

第十八条  薪酬

(一)流动站自主招收的全职博士后

1. 实行年薪制。紫荆博士后的年薪为33万元(税前,下同),博士后的年薪为23万元。年薪包含国家和广东省配套的博士后生活补贴、学校租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博士后缴纳的社保费(单位和个人)。博士后的年薪由学校和合作导师共同承担支付。第一至四年合作导师每年需为博士后支付5万元,学校负责支付博士后约定年薪的其余部分;第五、六年合作导师每年需为博士后支付10万元,学校负责支付博士后约定年薪工资的其余部分。年薪的80%为基础薪酬,按月发放;年薪的20%为绩效薪酬,一年期阶段性考核合格者予以发放。

2. 聘期内,鼓励博士后招收单位和合作导师为取得突出业绩的博士后提供业绩绩效奖励,以补充年薪形式发放。

(二)流动站自主招收的在职博士后以及工作站、基地招收的博士后的薪酬由博士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解决。

(三)入选国家及省市引进或派出项目资助计划的博士后,生活补贴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发放。

第十九条  流动站自主招收的全职博士后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职称认定及评审。博士后在聘期内可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申请参加职称认定及评审。学校在职称评审中对博士后适当予以政策倾斜。

(二)住房。聘期内学校可为博士后提供周转房(若有房源)或租房补贴。博士后只能在周转房和租房补贴中二选一。选择入住周转房的按照学校教职工周转房有关规定执行,年薪工资不发放租房补贴部分。学校提供租房补贴的标准为每月2500元(税前)。

(三)户口迁移及子女入园入学。博士后可根据个人需要将户口转入我校。子女入园入学有关事宜按广东省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四)师资选留。对于达到学校人才引进条件的出站博士后,编制充足的学院可直接引进,编制紧张的学院按学校人才引进程序优先引进。

第五章  在站管理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聘用合同规定完成学校和博士后进站单位要求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进站2个月内应完成开题报告,提交研究工作计划。进站时未提交博士学位证的,进站后6个月内应将本人的博士学位证书原件交学校博管办审核。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若提前完成研究计划及聘期任务,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有关待遇发至出站当月。

第二十三条  鼓励在站博士后根据国家、省市等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申请各类科研项目,具体事宜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由科研管理、财务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博士后通过短期访学、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申请国家公派出国项目、自主联系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培养等形式进行出国(境)交流,提高国际化水平和能力。博士后个人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同意和学校批准后,填写博士后出国审批表并签订协议书,可带薪赴国(境)外机构进行联合培养与交流,出国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出国后每6个月向合作导师和所在学院汇报研究进展,出国逾期不归者作退站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享有所有权。涉及知识产权的成果按学校知识产权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退站处理

(一)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退站处理,学校将《退站通知书》告知博士后本人或公告后,按退站流程,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1. 进站6个月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

2. 出现学校教职工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中“负面清单”所列举行为并经查实。

3.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或被处以刑事处罚。

4. 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

5. 未经同意出国及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

6. 合同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

7. 一年期阶段性考核、首聘期考核或出站考核不合格。

8.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9. 应予退站的其他情况。

(二)凡退站人员,须及时办理离校手续,人事档案和户口须转出学校,不享受国家、省和学校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在聘期内主动提出退站的,应按聘用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  出  站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出站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接受出站考核,考核合格者准予出站。

第二十九条  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招收单位向学校博管办提交出站材料,学校博管办按程序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七章  考  核

第三十一条  工作站和基地招收的博士后,由工作站或基地及合作导师共同考核。流动站自主招收的博士后的考核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考核分为一年期阶段性考核、首聘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博士后在站工作每满1年需参加一年期阶段性考核,博士后在站工作满2年需参加首聘期考核,博士后工作期满准备出站需参加出站考核。考核以聘用合同约定工作任务为依据,突出以师德师风、创新能力和业绩贡献为导向。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的程序如下:

(一)博士后填写考核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招收单位组织考核。招收单位人才学术评议工作小组对博士后进行评价考核并提出考核建议。招收单位党组织对博士后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察并出具意见。招收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人才学术评议工作小组的考核建议及党组织的考察意见,确定考核结果并进行公示。考核结果报流动站建设牵头单位审核,审核后报学校博管办备案。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博管办可组织学科专家进行复审。

第三十三条  一年期阶段性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一)合格:工作认真,团队协作关系良好,按博士后研究计划开展科研工作并取得阶段性业绩成果。

(二)不合格:无任何业绩成果且经评估无法按期完成合同任务的或有退站所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一年期阶段性考核结果的应用如下:

(一)考核合格的,继续履行合同,发放当期绩效薪酬。

(二)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退站处理,不发放当期绩效薪酬。

第三十五条  首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各流动站紫荆博士后与博士后的考核结果优秀比例,分别不超过该类型同年度应参加首聘期考核人数的25%。考核标准如下:

(一)优秀:综合素质较高,工作认真,团队协作关系良好,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计划,取得特别优秀学术成果,高质量完成聘用合同约定的任务。

(二)合格:综合素质较高,工作认真,团队协作关系良好,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计划,完成聘用合同约定的任务。

(三)不合格:未能完成聘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有退站所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首聘期考核结果的应用如下:

(一)考核优秀或合格的,可按商定的“X”年限继续履行合同。考核优秀的,首聘期内年薪未按紫荆博士后标准执行的,则在执行“X”年限合同时,年薪按紫荆博士后标准执行。

(二)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退站处理。

第三十七条  出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一)优秀:工作认真,团队协作关系良好,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取得特别优秀学术成果,高质量完成聘用合同约定的任务。

(二)合格:工作认真,团队协作关系良好,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完成聘用合同约定的任务。

(三)不合格:未能完成聘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有退站所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出站考核结果的应用如下:

(一)考核优秀或合格的,可申请出站。考核优秀的,学校颁发“华南农业大学优秀博士后证书”,并为获得奖励博士后的合作导师颁发“华南农业大学优秀博士后合作导师”证书。

(二)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退站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除参加一年期阶段性考核、首聘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外,还需按照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参加学校组织的年度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学院应将博士后工作统筹纳入学科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积极做好博士后招收、培养和服务管理等工作。学校加大对博士后工作的评估与考核,加大博士后工作成效在二级单位目标考核中的权重,定期对流动站、各招收单位博士后工作进行督查。学校设立“博士后工作贡献奖”,主要奖励在博士后招收(包括招收数量及类别、年度招收指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及博士后培养(包括博士后的标志性成果产出、出站率等)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院。奖励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的招收、培养和日常管理以及流动站、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等支出。

第四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合作导师的管理,两年内所指导的博士后无故退站人数达到2人及以上的合作导师,学校暂停其招收资格1年。

第四十二条  依托我校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的工作站及基地,须向学校支付管理费及合作导师的指导工作酬金,并根据博士后培养需要为合作导师提供科研项目经费。

管理费每年不低于2万元/人,主要用于博士后的招收、培养和日常管理以及工作站、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等经费支出。指导工作酬金由工作站及基地与合作导师协商,每年不低于税前1万元/人。科研项目经费额度根据博士后培养需要由工作站及基地与合作导师协商确定。

第四十三条  加强对基地、工作站的考核,确保基地、工作站的建设质量,对于考核不达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撤销或取消合作。

第四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各类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本学科领域的期刊研究论文、专著、咨询报告、专利、技术标准、版权、奖励等均须以华南农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完成/依托单位。

第四十五条  不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严格控制招收超龄的博士进站。在我校攻读并获博士学位的申请人一般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华南农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华南农办〔2019〕9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招收的博士后,年薪等待遇标准及发放方式按原合同和规定执行,其它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华南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4年5月16日印发

2附件1 关于完善《华南农业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部分规定的通知-华南农办〔2025〕8号.pdf

【修订】(经管院发〔2024〕7号)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 副本.pdf